A、代理人应具备之条件和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a 代理人必须具备代理认定的经营资格(须经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机构或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法资格证书或注明具备此类经营项目范围);
b 代理人必须具备专业代理机构的专门人才和管理团队以及良好的办公室及完整的现代化办公设备;
c 代理人必具备一定数额的经营流动资金,其中省级代理人(唯一指定代理人)至少不得少于100万元港币的流动资金,市级代理至少不得少于20万元港币的流动资金。此保证金设定为代理人不能实现或完成代理认定指标时从此保证金填补,当代理人在一年(12个月)内完成了协议设定的指标任务时,IBAHK将全额退还该保证金。续签代理协议时,不再需要保证金。
d 省级指定代理设定每年(12个月)指标任务是完成500个客户,实施"国际品牌IBAHK系统工程五星战略"的国际认定。市级代理设定每年[12个月]指标任务完成50个客户,实施"国际品牌IBAHK系统工程五星战略"的国际认定.
e 代理人的权限包括有:对申请国际品牌认定客户资料的初审判断;对通过代理和一系列实际付出等工作及责任后,有权收取客户一定数额的合理的代办费,咨询服务费用;对其过去已经肯定或否定的认定的资料的保管权和备案权等。对申请者通过实施"国际品牌IBAHK系统工程五星战略"过程中所做的咨询与服务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
f 代理人无权自行转让或分割IBAHK所授予的《国际品牌》认定或《国际品牌发展企业》认定代理人权益,一经发现代理人私自或单方面(未经IBAHK同意或认可)转让或分割了IBAHK所授予和所委托给代理人的国际品牌认定代理权或事宜,则被视为代理人严重违约,其原有的代理人权益则自动丧失,一切后果由代理人自己负责。
B、代理人业务制度及认定操作时效限期
a IBAHK原则上不直接受理认定个案,只接受代理人按批呈递交的并且经代理人签署初审意见的申请认定案件。
b IBAHK在与代理人签约时,将会为每个代理人设置一个不同的档案代码,每一个代理人只能拥有一个档案代码,其接收和处理过的个案都列在其代理人档案代码后一个编号,没有档案代码编号案件,IBAHK不予受理。
c IBAHK向代理人承诺,凡经代理人根据"国际品牌IBAHK系统工程五星战略"实施之申请企事业组织,经审核合格,并经代理人签署了初审意见后寄达IBAHK指定的处理中心者,在该中心收到上述完整资料之日起算,21个工作日内由IBAHK完成最终的认定程序,发出认定意见书正,副本,正本寄回代理人,由代理人交给申请者,副本由IBAHK直接寄给申请者。
d IBAHK正式颁发给合格申请者的国际品牌认定及所有证书,钛金牌匾将在此后的15个工作日寄出。并在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会在《国际品牌网》国际品牌注册中心进行注册,刊登认定公告,公布于全世界。
e IBAHK同时还郑重承诺,除非人力不可抗拒之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外,如因IBAHK责任而延迟认定或没有按时在《国际品牌网》国际品牌注册中心注册,认定公告等,每延迟一天(指正常的工作日)递减100港币的收费。
C、客户,代理人,IBAHK各方责任和权益
a.客户即申请者有随时申请实施"国际品牌IBAHK系统工程五星战略"《国际品牌》认定或《国际品牌发展企业》认定和撤消其相关认定的权益。
b.客户在申请国际品牌认定时有责任实施"国际品牌IBAHK系统工程五星战略"并按照IBAHK的条件要求,准备资料和认真慎重填写申请表,按程序要求提供必须的证明资料和支付必要的相关费用,申请者须经过代理人呈递认定申请,不得直接呈递或寄送申请认定资料,否则一切责任自负。IBAHK在收到经由代理人呈递的申请者的认定个案时,将会依照程序和规则逐一认真审核,通过后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代理人(除认定意见书副本外)向申请者送达相关证书,牌匾等。
c.客户在撤消国际品牌认定时,应预先通知原申请认定委托的代理人,并以书面形式写明原因,同时经原认定签署,并盖原来的公章,在代理人收到此函的15个工作日内,将会以书面形式涵告客户,同意其撤消国际品牌认定,撤消时不另收费,其原先在认定过程中所支付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d.客户在事先不通知原认定代理人或IBAHK,而自行随意撤消国际品牌认定,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自负.而IBAHK自发现之日起,将其品牌的一切资料从《国际品牌网》国际品牌注册中心删除.
e.客户在委托代理人实施"国际品牌IBAHK系统工程五星战略"过程中,如由于客户的原因而未通过,申请者不能获得《国际品牌》认证或《国际品牌发展企业》认证时,申请者在此之前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不退.如若代理人初审合格,意见通过,而在呈递IBAHK后没有被最终审核通过,客户所支付的费用由代理人扣除纯工本费外全部退还客户.
f.代理人已通过了初审合格,但在IBAHK审核时未被通过,经代理人转缴给IBAHK的一切费用由IBAHK全额退还,不收取任何费用.
D、IBAHK《国际品牌》认定及《国际品牌发展企业》认定之操作程序和申请者必须具备之条件等文本的修改和解释权归IBAHK国际品牌认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E、IBAHK国际品牌认定之操作及认定依据相关专业技术和知识,同时依据相关国际法律和香港法律,IBAHK受香港法律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