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必须是经“国际品牌IBAHK系统工程五星战略”实施或服务之企事业单位组织。
A、申请者拥有或经拥有者授权许可阶段性拥有所提出申请进行国际品牌认定之品牌的自主权,支配权或使用权(申请者须提供足够的证明资料)
B、申请者所提供申请进行《国际品牌》《国际品牌发展企业》认证之品牌及其产品己公开上市2年以上,其品牌己经进入国际市场(除本国以外的任何国际市场)可直接进入市场或通过代理商进入国际市场,须提供证明资料。
C、申请者所提出申请进行国际品牌认定之“品牌”及其“产品”已在同类商品中获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申请者须提供证明资料)。
D、申请者具有一定的产业或服务规模,同时具备完整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拥有相当数量的并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才。企业规范化,产品标准化,企业获得相关行业及管理机构相关认证以及政府评级。(申请者须提供详尽的证明资料);
E、申请者列举3个以上的事实作例子,证明其品牌的国际化运行,同时阐明其申请国际品牌认定的必要性和理由(申请者可就此项内容单独成文或列入申请国际品牌认定之申请函中);
F、申请者拥有并出示其所提出申请进行国际品牌认定之品牌之注册商标及资料原件验证和印件备案,产品的文字、图片说明以及实物样品(申请者通常须提供2套样品);
G、申请者须认同IBAHK的认定操作程序和理念,认同IBAHK的认定规则和认定的权威性(申请者应将此项体现在申请函中);
H、申请者必须认真阅读IBAHK关于国际品牌认定的申请条件和操作程序等资料,并仔细慎重的填写申请表,由请者所出具和填写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均作为档案长期保存,一切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者自己负责(申请者将此项申明写在申请函中);
I、申请者所 提交之全部的关于申请《国际品牌》或《国际品牌发展企业》认定的资料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并须经品牌之商标拥有者或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且加盖公章之中英文资料。